采購分類
1.申報全國最低3個省份(不含云南省)省級采購平臺招 標(掛網)價格,以不高于省級采購平臺全國最低實際采購價申請掛網(可不含國家和各省份組織集中帶量釆購價格)。企業提交的實際采購價格為截止申報日期的有效采購價格。
2.同企業同通用名不同劑型規格的藥品,申報的掛網價格應遵循合理比價關系;同類藥品應保持合理差價。
3.申報價格不高于本省范圍軍隊醫院和零售藥店正常銷售價格。同廠同品規藥品,如發現軍隊醫院和零售藥店正常銷售價格,以及省內醫共體(醫聯體)實際采購價低于省采購平臺掛網價,企業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藥品掛網價格就低價原則進行調整。
4.同通用名、同劑型規格未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申報的掛網價格不得高于原研藥、參比制劑,以及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5.生產企業藥品出現全國最低實際采購價下調的,必須在價格變動30天內向省采購平臺申請調整。
生產企業要求上調掛網價格的,應向省采購平臺提供藥品產能、短缺原因、成本資料、完稅出廠價格憑證等,以及全國各省有效的實際采購價格,經省采購平臺初審后報省醫保局組織專家論證并公示。
6.目錄內藥品實行競價排名,每6個月實行一次申報競價。采購系統自動按企業申報的價格排序,從低到高分別按層次選取前10位。競價排名分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原研藥、參比制劑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含國家藥監局文件規定的視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第二層次為其他藥品。藥品 劑型和規格歸并分組規則另行制定。
7. 目錄內藥品,因監測和考核出現暫停或撤銷掛網的,從其余采購目錄中替補。‘
1、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部門短缺藥品清單內的藥品,直接掛網納入議價采購目錄。
2、不具備直接掛網目錄申報條件,或通過競價在直接掛網目錄競爭淘汰的藥品,可以以全國省級采購平臺最低價原則轉入 議價采購目錄。
3、經企業申請,組織專家論證后的其他藥品。
4、目錄內藥品價格聯動和調整方式同直接掛網目錄。
1. 省醫保局根據省采購平臺采購情況,每年選擇部分采購金額較大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實行帶量采購。
2. 生產企業藥品、醫用耗材在全國出現帶量采購價格的,可向省醫保局提交申請,省醫保局統一匯總,適時組織論證,按程序實施帶量采購。
1.同類藥品,醫療機構應在直接采購目錄和帶量(談判)采購目錄中采購藥品。直接采購目錄和帶量采購目錄無法采購的情況下,可在議價目錄中議價采購藥品。在所有掛網目錄均無法采購且沒有可替代的藥品,確屬臨床必需,可申請網上備案采購。
2.同類藥品,同目錄藥品,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國家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以及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含國家藥監局文件規定的視同為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3.基層醫療機構優先采購低價藥品。對于可議價采購(直接掛網目錄除外)的藥品,省采購平臺每6個月推送同通用名、 同劑型、同規格藥品最低價和次低價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如出現短缺按低價原則替補。
1.國家藥監局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的新藥和仿制藥品、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含國家藥監局文件規定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的藥品,以及新批準的治療用生物制品等, 省采購平臺每3個月集中接受一次企業申報。
2.直接采購目錄內的競價藥品,采購平臺每6個月開放, 接受企業掛網申報。
3.采購平臺對掛網的基本藥物、婦兒專科非專利藥、急(搶)救藥、國家談判藥品、原研藥和參比制劑、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等進行標識,方便醫療機構識別采購。
4.醫藥機構采購賬號申領,醫藥企業生產資料、廠址、包裝等變更,設備改造申請暫停等日常工作由采購平臺直接受理、 審核、公示、變更。
5.同通用名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確保供應的情況下,省采購平臺不再選用未通過質 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申報掛網。
6.一年內無采購記錄的藥品,在省采購平臺采購系統不再顯示,有采購需求時,需重新申請激活。
一、未按規定要求申報價格的,第1次予以警告并暫停掛網 3個月;第2次暫停掛網6個月;出現3次價格申報不實的,作撤銷掛網處理。1年內省采購平臺不接受該藥品、醫用耗材掛網申報。
二、生產企業藥品、醫用耗材在價格變動1個月內沒有申請在我省調整的,第1次予以警告并暫停掛網1個月;第2次暫停掛網2個月;出現3次的,作撤銷掛網處理。
三、出現虛假價格投訴,第1次暫停投訴企業同通用名競爭 藥品、醫用耗材掛網3個月;第2次暫停6個月;出現3次價格 虛假投訴的,暫停掛網1年。經查實屬惡意投訴的,第1次暫停 投訴企業有競爭關系藥品或同類醫用耗材掛網6個月;第2次暫 停1年。無競爭關系的,記入企業誠信記錄。
四、出現國家和各省省級藥監部門通報的藥品、醫用耗材質量問題,涉及省采購平臺掛網產品的,生產企業未在1周內向省 醫保局和采購平臺報告,并按規定申請暫停或撤銷掛網的,2年 內不接受該藥品和醫用耗材申報。
五、屬可議價采購的藥品,生產企業未在2個工作日內響應醫療機構提交的議價申請,出現1次,該藥品暫停1個月;出現 2次暫停2個月,以此推類。
六、醫療機構提交訂單后,生產企業未在2個工作日內響應, 未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出現1次,該藥品暫停1個月;出現2次暫停2個月,以此推類。無理由撤銷訂單的,出現1次暫停1個 月,出現2次暫停2個月,以此類推。
七、各級醫保部門不定期對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采購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對直接掛網目錄內的藥品,發現以高于掛網價格網下供貨的,發現1次,該藥品暫停6個月;發現2起,暫停 1年。出現3次的,該藥品2年內不得參與云南省藥品掛網采購。
八、各級醫保部門抽查發現1次虛假掛網交易的(含采購數據和醫療機構驗收藥品、醫用耗材不符,或出現調貨換貨等行 為),屬生產企業原因的,該藥品和醫用耗材暫停1個月,發現2次,暫停2個月,以此類推。對調貨換貨代替的藥品采取暫停或撤銷掛網等方式進行查處,1年內省采購平臺不接受其申報。
九、本省范圍內,同廠同品規藥品,出現零售藥店正常銷售價格和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低于省采購平臺掛網價格的,企業不 能提供合理理由,且不同意就低價原則調整省平臺掛網價格的, 該藥品撤銷掛網資格,1年內不接受該藥品掛網申請。
十、屬于省醫保局或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發布的招標或價格調整公告內的藥品,企業未作響應在公告期內進行申報,且未提出異義的,視為自動放棄,該藥品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作撤網處 理,在公告執行招標(掛網)結果執行期內不再接受該藥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