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論法 I 購買翻新醫療器械,能不能要求賣方賠償行政罰金
?醫療器械作為特殊的商品,關系到人們的生命安全。我國對醫療器械的監管將越來越嚴格,對于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也將越來越大。
案情回顧
2014年4月9日,A醫院與B公司簽訂《醫療器械產品訂貨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產品名稱為GEVolusonE8彩色超聲系統,單價金額為1050000元,交貨日期為40天。另需約定事宜:簽合同付300000元,儀器到后付余款750000元,此產品為正品行貨,如為非正品,需方可追訴供方。維修服務:儀器由GE大中國區服務機構保修一年。2015年3月10日,A醫院付清全款,儀器安裝完畢后投入使用。
2016年11月22日,北京海關緝私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對A醫院使用的VolusonE8超聲診斷儀是否為翻新機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儀器為翻新機器。
2018年1月4日,原C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A醫院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A醫院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使用的超聲診斷儀1臺;3、并處貨值金額五倍罰款525萬元整。另查明,涉案設備系B公司從D公司處購得,其交付給A醫院的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通關單復印件等材料均為D公司提供。
事后,A醫院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判決如下:一、確認A醫院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關系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二、B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返還A醫院貨款1050000元,并支付利息;三、駁回A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A醫院不服判決內容,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通過判決內容可知,本案的爭議焦點是:B公司是否應承擔A醫院的行政處罰損失?各方意見如下。
A醫院認為,簽約購買的應為正品行貨,如為非正品,需方可追訴供方。A醫院在購買設備時特別強調要求B公司提供“正品行貨”,B公司交付設備時提供了虛假的報關單、檢驗報告單,致使A醫院誤以為設備系合格產品,導致在使用中受到處罰,該損失明顯是B公司違約、欺詐所造成,A醫院要求B公司賠償因行政處罰所受到的損失,理由充分。
B公司認為,A醫院被處罰是因其違反了原《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第三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進醫療器械,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規定,未查驗醫療器械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以及長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的行政違法行為導致,該行政處罰與B公司的銷售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A醫院訴請返還行政罰款損失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認為,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進醫療器械,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事項包括:(一)醫療器械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二)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有效期、銷售日期;(三)生產企業的名稱;(四)供貨者或者購貨者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五)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等”;第四十條規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A醫院作為醫療器械的使用者,有建立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的義務,其未按上述制度規范操作,被認定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醫療器械而被行政處罰。A醫院認為其被行政處罰與B公司有直接關系,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A醫院放棄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明顯違反了原《條例》相關規定,其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在于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的行為本身。A醫院作為專門的醫療機構,購買涉案產品不按制度規范操作,鑒于此,A醫院受到行政處罰責任應自負,對其要求B公司賠償其繳納的罰款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