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新藥研發的專利技術眾多,所以也存在諸多知識產權糾紛問題,各公司解決此IP糾紛問題的方法分別為積極尋求獲得專利許可或無效競爭對手的專利,這兩種方法均存在耗時、耗力及費用昂貴等弊端,那么,是否存在省時、省錢且不暴露身份的可阻礙目標專利授權的方法呢?答案是有的,名為“公眾意見”,一旦發現潛在專利對項目構成了專利壁壘、且該專利暫未獲得授權,通過提交公眾意見即可對該專利的授權設置障礙。
表1、中國專利申請公眾意見提交的利弊
中國專利申請公眾意見的提出所依據的法律基礎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4.9節“對公眾意見的處理”;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該法條限定了公眾意見提出的主體為任何人,客體為發明專利,時間為公布之日到授權之日,同時也對公眾意見的內容進行了限定;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4.9節中規定“任何人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的意見,應當存入該申請文檔中供審查員在實質審查時考慮。如果公眾的意見是在審查員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慮。專利局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不必通知提出意見的公眾”,此處規定了審查員對公眾意見的處理進行了說明,注意,如果公眾意見是在審查員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慮。
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在立項、盡職調查、FTO、預警、交易許可、專利申請及OA答復等工作場景中監控到可疑專利申請、危害自身權益,一般就會權衡是否采取提交公眾意見、主動出擊的方式來避免侵權或迫使專利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范圍。
除了中國專利申請可通過提交公眾意見來應對專利壁壘,美國、歐洲、日本、WIPO這四個國家或組織也均可提交公眾意見,比較結果詳見表2。
表2、五個國家或組織公眾意見比較
一、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指南,第三方授權前提交可以“為審查員提供了更全面、更詳盡的材料范圍,供審查員在確定申請的新穎性時進行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鼓勵更多的此類提交,因為其目標是產生穩固性更高、更優質的專利。公眾意見的提出所依據的法律基礎為專利法35 U.S.C. 122和審查指南37 CFR 1.290,具體內容如下:
提交時間首先確定該申請是否已經發出NOA(Notice of Allowance,NOA,即授權繳費通知),如果NOA已經發出,則不可以進入授權前提交程序。如果還沒有,再看審查員是否發出first rejection或者申請是否已經被公開6個月或者更久了,授權前提交文件可以在審查員未發出first rejection之前或者申請公開未滿六個月(取晚到期者)提交。
美國專利申請公眾意見的提交可書面紙件或電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書面紙件參考表格PTO/SB/429。
電子件提交的網址:
//patentcenter.uspto.gov/#!/submissions/89f6fe10-96ff-4309-992d-c1c9c34e3eae/initiate/thirdParty?category=FollowOnSubmissions
二、歐洲專利局(EPO)
歐洲專利局認為,通過公眾提交意見的方式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縮短審查程序和改善授權專利質量,確保審查或異議部門明確考慮公眾意見,并將這些意見置于相關專利申請文檔中,公眾可通過European Patent Register查閱。
公眾意見(Third-party observations)提交的網址://tpo.epo.org/tpo/app/form/
European Patent Register查閱公眾意見的網址://register.epo.org/regviewer
三、日本專利局(JPO)
日本專利申請的公眾意見以書面紙件郵件形式進行提交,以提高專利審查的準確性、效率性,收到信息提供后,日本專利局會將該意見通知專利申請人,并且把意見的信息內容向公眾公開,查詢的公眾意見的網址為//www.j-platpat.inpit.go.jp/web/all/top/BTmTopPage( Externallink )。
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patentscope數據庫查找到目標專利申請、在其詳情頁即可看到“Submit observation”的按鈕,點擊打開之后即可提交公眾意見的詳細內容。
綜上,提交公眾意見既有優點也有缺點,最顯著的優點是高效且低成本的方式來阻礙專利授權,而授權后的無效和訴訟程序,周期長、程序復雜、成本高昂;缺點則是申請人能夠克服專利申請的缺陷、審查員不考慮或認為提交的文件不相關,公眾意見的提交可能會無意中強化申請人的專利,反而對增加了后續無效宣告請求的難度。因此,如何突破專利壁壘,選擇哪種程序(公眾意見、無效、訴訟等),需要結合企業自身的角度考量來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