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問答手冊》的通知,總共32問32答,其中7個問答和科技成果轉化息息相關:
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使用橫向經費有哪些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二十、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改革的總體推進安排有哪些?
根據《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優先在開展基于績效、誠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試點的中央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屬科研院所,醫療衛生、農業等行業所屬中央級科研機構,以及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中,選擇一批改革動力足、創新能力強、轉化成效顯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單位開展賦權試點工作,試點時間為期三年。成果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范圍,并推動建立賦權成果的負面清單制度。2020年10月,經有關部門和地方推薦,確定了40家開展試點工作的單位名單。下一步,科技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深入分析40家試點單位在試點過程中形成的經驗,總結出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舉措,適時推廣。
為進一步增強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獲得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出臺一系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和獎勵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權形式給個人獎勵,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遞延至取得股份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規定,對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增值稅優惠政策,《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十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業的配套政策有哪些?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根據本單位制定的有關政策,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經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協商一致,科研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可以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可以在兼職單位或者創辦企業申報職稱。到企業兼職創新的人員,與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股權激勵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兼職單位或創辦企業應當依法為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外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相關單位或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鼓勵企業為兼職創新人員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提供補貼。
二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有哪些政策規定?
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與科研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考核、工資待遇等。派出單位、選派人員、派駐企業應當簽訂三方協議,約定選派人員的工作內容、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權益分配內容。合作期滿,選派人員應當返回派出單位原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單位安排相應等級的崗位工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選派人員在選派期間執行高校和科研院所人事管理政策規定和派出單位的內部人事管理辦法,同時遵守派駐企業的規章制度。
選派人員在選派期間,與派出單位在崗同類人員享有同等權益,并與派駐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選派人員在派駐企業的工作業績應納入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獎勵體系,派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轉化處置和收益分配政策,高校和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依法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完成或者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二十五、高校和科研院所內設研發機構負責人是否可以享受科研人員相關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規定,對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在管理崗位任職的內設研發機構負責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廳字〔2016〕17號)規定,直接從事科研任務的人員,開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和參加國際會議等活動時,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范圍。
按照《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規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高校和科研院所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
三十一、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是否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4號)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對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經當地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給予科研人員現金獎勵,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從項目經費中提取的人員績效支出,應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分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