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最新出臺
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近日(7月24日),
國家醫保局最新發布了
《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
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中國家醫保局明確表示,
為了整治醫藥領域收受回扣、
壟斷控銷等行為造成,
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
醫療費用過快增長、
醫保基金大量流失的情況,
將通過信用評級、分級處置、
信用修復等機制來建立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
除了回扣、市場壟斷等問題外,
意見稿的適用范圍還將包括,
虛開發票、欺詐串標等行為。
7項失信事項公布
所有械企適用
首先國家醫保局明確,
要建立醫藥價格,
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
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事項,
包括但不限于在醫藥購銷中,
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稅違法、
不正當價格行為、惡意違反合同約定、
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
并且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
醫藥企業在定價、投標、
履約、營銷等過程中,
通過目錄清單所列失信事,
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范圍。
換句話說,
自意見稿發布之日起,
國家就已經開啟了,
對于所有械企監督行為。
一經查處直接列入“黑名單”。
從上述清單中能夠明顯看出,
除了藥械回扣之外,
虛開發票、哄抬價格、
低于成本競標等行為,
也都將被納入失信行為。
失信行為決定信用評級
最嚴取消投標資格
此外國家醫保局還表示,
將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
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
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
以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開展的備案采購,
應以獨立法人單位向藥品和醫用耗材,
集中采購機構提交書面承諾,
承諾事項包括建立合規審查制度,
不發生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行為,
對其雇傭人員或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
經銷企業為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
實施失信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接受相應的制約措施。
對于出現失信行為的械企,
將采取企業報告和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
直接納入招采失信信息庫內。
在信用的評級上,
也將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
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
將醫藥企業在本地,
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
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
每季度動態更新。
同樣在處罰上也將進行分級,
分別采取書面提醒告誡、
依托集中采購平臺,
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
暫停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的投標掛網、
暫停供應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
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
其中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
供給結構單一、供需形勢緊張的,
采取分級處置措施時,
應兼顧可及性。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
鼓勵企業主動修復
與此同時在意見稿的最后,
國家醫保局還提出,
要建立醫藥企業信用,
自動修復和主動修復的機制。
失信行為自被確認起,
超過一定時間或相關司法判決、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保留記錄但不再計入信用評級范圍。
處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醫藥企業,
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申訴和整改期,
允許企業在補充更正信息、
申訴說明情況、申請公開聽證,
鼓勵企業采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
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
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并接受合規檢查、
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
虛高空間、退回或公益性捐贈不合理收益等。
同樣各地不得以醫藥價格,
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
采取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的做法。
對于本次招采信用制度的建立上,
國家醫藥局要求,
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
引導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
優先選擇信用評級更優的醫藥企業,
作為供應或配送單位。
事實上早在此前,
就已經有非常多的省份,
明確要求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依托各地的陽光采購平臺實時監管。
就在前不久,
黑龍江省、上海市先后發文表示,
將實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
不良記錄動態管理制度等,
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一旦發現械企有不良行為,
將直接取消其兩年的競標資格。
可以說醫改深入后,
國家對于械企的追責,
也越來越全方位。
不可否認的是,
隨著未來越來越多,
地區“黑名單”的落地,
醫療器械市場也將迎來一次大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