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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醫保支付改革駛入“快車道”,對于醫院而言,一方面,依靠擴床位、搶患者獲得盈余的時代不復存在。DRG下錯綜復雜的醫療行為被“計量化、可比化”,醫療機構不可避免地從“規?!钡健皟r值”的過渡。
另一方面,受DRG政策影響,醫療機構出現由于支付標準不高而不敢使用創新技術的情況,影響了創新技術應用。
自從DRG推出以來,無論是從技術還是從現實需求,對新技術的支付一直是一個動態調整的過程。無論是按照歷史數據法還是成本作業法,DRG的分組對權重的設定一直是按照市場上現有的治療模式來確定的,但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推出,DRG需要重新根據新技術調整權重來確定不同分組的價格。
但由于納入新技術進入DRG分組需要經過技術評估,耗時較長,這導致部分手術因為納入新技術而無法入組。由于醫保對醫院的入組率有著明確的考核目標,因為新技術無法入組對醫院的運營會產生一定的壓力,除外策略的建立有助于減緩醫院的壓力并解決病患無法及時獲得新技術治療的問題。
今年7月13日,北京市醫保局發布了《關于印發CHS-DRG付費新藥新技術除外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在全國首創推出了對部分藥品和新技術在DRG付費除外支付管理的辦法。
滿足DRG付費除外支付的新技術應同時包含以下條件:
(1)三年內(指含申報年度及之前的兩個自然年度,下同)經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新通用名藥品/醫療器械;三年內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適應癥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三年內新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三年內由于價格調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
(2)取得國家醫療保障局醫保藥品分類與代碼/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
(3)符合相關價格政策規定。
(4)臨床效果較傳統藥品/醫療器械有較大提升。
(5)對DRG病組支付標準有較大影響。
(6)全市累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病例達到50例以上,罕見病不受例數限制。
2022年8月19日,北京市醫保中心主任鄭杰在世界機器人大會醫療機器人創新發展論壇中對新藥新技術除外支付進行了簡要解讀:
(1)除外范圍:三年內新上市藥耗和新獲批醫療服務項目;新增國談藥;新增透應癥;新批準單獨收費耗材。
(2)除外條件:藥耗須累計病例50例以上;醫療服務項目須累計病例15例以上。
(2)申請程序:申報(藥耗企業中報、醫療服務項目醫院申報),審查,論證(含專業論證和最據驗證),公布,清算。
(4)執行周期:一年開展一次,通過后三年除外支付。
他還指出:有價值的、新的(含國談藥)、費用較高的的新技術更有機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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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已經實施DRG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將新技術除外并不是主流,更多是將新技術逐步納入組內,但由于調整DRG的組內權重需要慎重,一般會以附加支付的形式來進行。
比如,德國的G-DRG截至2010年,一共形成了1200個在全國適用相同權重的病組,除此之外,還有143個特殊補充付費,其中81個補充付費是在全國層面的談判確定價格,剩余的62個補充付費需要在個體醫院在地方進行分別談判。
為了能讓新技術盡快進入支付范圍,德國在2005年通過了New Diagnostic and Treatment Methods Regulation (NUB)。NUB允許醫院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將新技術加入到醫保報銷,但前提是醫院必須愿意使用并向InEK申請獲得批準,具體的服務價格則由醫院和疾病基金進行協商,并且新技術必須最終納入常規的G-DRG報銷系統中。
北京市醫保中心主任鄭杰,在2022世界機器人大會醫療機器人創新發展論壇中也提出:“對于新技術,不一定非得是將其歸為DRG付費除外支付,也可以將其納入單獨的、特殊的DRG分組”。
醫院對新技術納入醫保的申請通常會基于如下四點考核:
(1)對患者有益
(2)將使用新技術治療的患者群體;
(3)與新技術相關的任何額外勞動力和材料成本
(4)當前G-DRG系統未充分涵蓋新技術成本的原因
醫院納入新技術在一開始很難直接成為DRG的一個分組或全國性的補充費用,但進入地方補充付費會比較容易。而且一旦一個地方將新技術加入地方補充付費,其他地方醫院也都可以向當地申請。
當然,新技術除外支付在個案處理中仍然經常出現,比如中國臺灣地區的TW-DRG允許特殊項目特殊申報:
個案使用化(放)療之診療及藥費;使用呼吸器個案、施行洗腎個案的洗腎費用、雙胞胎第二人次的新生兒照護費等費用,以及特定范圍之生物制劑以論量計酬(按項目付費)方式申報考慮部分特材(高值耗材)占醫療費用比率高且價差大、使用數量不一,如要增加,則要另行核實申報不含于DRG支付點數的特材項目。
因此,新技術除外支付只是DRG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個制度補充,隨著新技術納入DRG分組規范的成熟,除外支付將更多地體現在個案的特殊申報。不過,由于全國DRG的實施要到2025年才能完成,在這之前仍有3-4年的窗口期,有助于創新藥械在這一窗口期的臨床用量提升。
但是,藥械廠商對DRG新技術除外支付不可抱過高期望,因為國談仍是對藥械最主要的監管手段,隨著國談續約規則的確定,未來新藥和耗材價格必然出現階梯式下降。
DRG新技術除外支付只是DRG實施過程中的一個補丁,與醫保監管對創新藥械監管放松沒有必然聯系,主要是在缺乏新技術納入DRG規范的前提下,解決DRG分組無法及時納入新技術建立的權宜之計。而且,從日本的經驗來看,除外支付并不能扭轉藥械持續受到擠壓的大趨勢。
DRG的本質足規范醫療行為。新藥新技術除外支付作為其重要配套措絕,談不上支持創新,只是不阻礙醫學進步。被除外支付的新藥新技術在穩定放量后。最終目標是制定合理分組方案,打包付費。
隨著DRG全面實施之后,如何建立一整套將新技術納入DRG病組的審核規范和流程將是未來政策監管的重點之一。